商务部《零售商信用管理规范》标准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零售商信用管理规范》是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一批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的任务。
《零售商信用管理规范》由商业信用中心提出,由商业信用中心负责主持起草。
二、 目的意义
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处于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服务,也是保证商品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零售商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的健全和维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保证。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也形成了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其信用立法的主要原则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17部信用管理的法律。德国、英国和奥地利是欧洲国家中最注重信用管理法律建设的国家,很早就建立了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如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的《消费信贷法》等。欧盟于1995年也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纲领》,其目标是促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也相继建立了消费者信用管理的专业法律,如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韩国的《批发、零售业振兴法》等。
我国目前虽然已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但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还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规范信用活动,惩戒失信行为,保障守信个人和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我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逐步建立细化的信用分类管理标准,对提高零售商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进而推进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推进商务诚信的建设。商务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必须把信用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管理之中。
因此采用标准化的手段对商务领域的信用进行分类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零售商信用管理规范》是在结合我国零售商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相关信用管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力图使标准具有服务应用、协调一致和发展性原则。编制《零售商信用管理规范》的主要目的是培育零售商的信用理念,规范其商业信用行为,使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有章可循,从而提高零售商的信用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也为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信用监管提供依据,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 编制原则
标准编制遵循服务应用、协调一致以及发展性的原则,并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1.服务应用原则
零售商信用管理标准主要是规范零售商商业信用行为,一方面提高零售商的信用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2.协调一致原则
零售商信用管理标准的编制,不仅要与国家和国际标准接轨,而且要紧密结合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结合国际国内信用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3.发展性原则
信用管理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我国信用体系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发展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