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财政部课题)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全面进入商业化、信息化时代,信用状况的好坏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转和持续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各行业、各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总体上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信用失缺的问题日益突出,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给中国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不讲信用的行为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公害,引起了公愤。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
一、注重培育信用需求。
要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信用服务机构应非常重视市场开拓,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
着手,拿出足以吸引客户的信用产品,同时通过各种教育培训、经济、法律和开放信息等制度化措施,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服务需求。政府主要功能是创造法治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开放信用信息,引导和培育、监管征信市场等。
二、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对企业来说,采用专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报告可以弥补企业自身掌握的客户信用信息的不足,防范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真正起到有效预防风险的作用,更重要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很容易地被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信用服务机构得到,将使失信企业同其他企业开展业务的机会大大降低。因此信用中介机构可以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培育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做:一是明确信用中介机构的定位,信用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二是强化资信评级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化信用服务功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三是扩大信用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开放商帐追收类信用中介机构的注册。四是多途径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三、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
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商业信用法律法规的推出。
在信用行业监管方面政府要准确定位。我国处于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初始阶段,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政府应当从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入手,制定政策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同时要鼓励和促进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扩大行业规模、提高信用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增加信用产品的供给,从而形成信用经济的良性循环。
随着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逐步发展,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商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分头强化对所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商业信用监管体系。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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