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台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该条例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如何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台州的企业信用建设工作。
“制定企业信用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於艳华介绍。台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祥地、股份合作经济发源地、市场经济先发地,民营经济发达。围绕“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主题,我市需以地方立法形式引导、激励、服务台州企业走诚信经营之路,将一系列惠企利企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并通过正向激励方式为守信企业提供发展的便利条件,提升企业信用状况。
01、《条例》制定历程
《条例》的制定及出台,市人大、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前后历经四年,做了大量调研及论证工作。
▶《条例》于2019年12月18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全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也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02、《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编制企业信用发展规划,保障信用促进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应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规定明确了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以及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
2、确立了企业信用的规范。对诚信企业的标准进行明确,《条例》规定企业作为自身信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社会融资等方面强化信用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创设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机制。《条例》遵循不重复、不抵触上位法的原则,明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着重对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并定期更新市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指导目录;鼓励企业记录、报送自身市场信用信息;规定有关单位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报送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报送信息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明确市场信用信息的查询途径;详细规定了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程序,明确在异议处理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立即终止披露该信息,从制度上保证报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4、完善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机制。《条例》授权市政府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依据评价办法计算得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向社会公开。规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本市行业信用评价标准,避免各县(市、区)评价标准不统一。规定国家机关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评价结果的综合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
5、突出了守信激励的具体举措。《条例》从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对守信企业激励的具体措施。规定国家机关出台涉企政策前应当听取企业意见,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政府采购、荣誉评比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企业,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用信用承诺制,优化监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对守信企业在信贷支持上给予优惠和便利。同时,《条例》也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在相关方面规定了惩戒措施。
6、突出企业信用整体环境的营造。除政府激励外,《条例》还规定了鼓励其他主体采取的激励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并接受监督。《条例》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在政策落实、招商引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加强诚信建设,在企业信用促进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03、《条例》特色亮点
开创性、本土性、创新性、鼓励性和共治性是该条例的特色与亮点。作为全国首部企业信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我市特有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成功经验写入条例,提供了有效的台州方案。
◆开创性。《条例》是全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开全国之先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土性。《条例》充分吸收台州作为国家小微金改试验区的改革实践和具体做法,将我市特有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成功经验写入其中,为解决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台州方案。
◆创新性。《条例》突出机制创新,重点对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最多跑一次”改革等设置创新性规定,着力填补国家、省级层面在相关方面立法的空白。
◆鼓励性。《条例》以“鼓励”“激励”为主要切入点,从整合现有以及挖掘可行的守信激励措施出发,以法律形式固化惠企政策、激励政策。
◆共治性。《条例》注重将企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对企业信用整体环境的营造,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主体广泛参与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实施,通过凝聚各方力量实现企业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为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是引领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保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颜士平说,“接下来,我们将组织学习培训、入企宣讲、利用媒体开展宣传推介,让《条例》广为人知。同时出台贯彻落实方案和制定配套政策,做好激励措施,从而落实《条例》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