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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
2013-11-12     信息来源:研究室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要求,确定2012年在北京等16省(市)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补助工作,在江苏等20个省(市)继续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工作。
  由于2013年相关政策发布较晚,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2012年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两项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与2012年基本一致,相关要求请参照附件。具体资金拨付事宜请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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